扣具
产品中心
时间: 2024-11-24 17:45:46 | 作者: 扣具
近日,四川南充仪陇县一批发商户反映,其雇佣的一位婆婆长期从店铺收银台里偷拿钱款,目前已追回2万多元,老人跪地求原谅后失联。
10月25日,店主王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她已被李婆婆(化姓)及其儿子拉黑微信,对方手机号或已注销。仪陇县网信部门表示,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律师表示,老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10月25日,店主王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她和丈夫在仪陇县经营一家蔬菜批发店。从去年上半年开始,他们雇了一位66岁的李姓婆婆来店里干活,兼顾收银,每月工资3500元。其间,王女士忙着带孩子,丈夫忙着进货、搬货,出于信任,没太注意李婆婆日常收银时的举动。
王女士称,她和丈夫多次核对蔬菜批发店的账目,发现异常,“我以为是生意难做,有亏损,就没多想。”后来,王女士丈夫又借了一笔贷款投在批发生意上,但后续核算下来账目仍有异常,还在亏损,一直没找到原因。
直至今年9月,有顾客向王女士反映,收银的老人从收银台里偷拿钱款。王女士查看监控发现,李婆婆曾多次从收银台里偷拿现金。被揭穿后,李婆婆下跪求王女士原谅,承认自己40多天里从收银台偷拿了几千元,愿意归还,“她带我去其出租屋拿钱,竟有2万多元。”
王女士和记者说,她仔细回看监控发现,李婆婆曾一天在收银台里偷拿了几次钱,面值不同。其中一段监控显示,顾客买菜支付了100元现金,李婆婆直接将钱塞进自己的围裙口袋,又从抽屉里拿钱找零。
王女士称,李婆婆知道店里装有监控,但也知道她和丈夫平常很忙,查看监控也只是走马观花地回看,而且只能回看15天,“老人可能抱有侥幸心理”。
王女士表示,她曾报警,但考虑到李婆婆年纪大,家庭条件不好,且在店里干了一年多,未让警察把老人带走,“我只想尽快挽回损失。”不料后来李婆婆失联,电话关机。王女士联系老人的儿子,对方称在上班没时间,让她看着办,并将她微信拉黑。
王女士提到,10月24日办案民警告诉她,李婆婆及其儿子的手机号疑似已注销。她多次拨打母子二人的手机号,已停机。
“这件事在当地已经传开了,因老人及其儿子失联,我才在网上发视频寻人。”王女士表示,自己除了给李婆婆支付工资,还曾给其充话费、买衣服鞋子、买药,“夏天老人说热,我赶紧去给她买了一台电风扇,把她当亲人对待。”她希望尽快找到老人母子,问清楚老人这一年多到底偷拿了店里多少钱,尽快追回,“这一年多,我像在给这个老人打工。”
25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拨打老人及其儿子的手机号,均停机。通过老人儿子的手机号添加微信,显示“对方账号因涉及违规暂不能被添加好友”。
仪陇县新政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记者称,不便透露相关情况。仪陇县网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新政派出所正在调查处理此事,详细情况需等待调查结果。
对老人偷拿店铺钱款,属于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引发网友热议。对此,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李姓老人在蔬菜批发店工作兼职收银,且从店铺偷拿钱款的行为被监控拍下,事实清楚。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实务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手段是否包括窃取手段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务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不法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行为是盗窃行为的一种类型,应尊重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理。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的是侵吞、窃取手段,还是骗取等手段,均不影响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李姓老人如果长期在店中负责收银管理,其工作职责就包括了管理货款,其窃取行为依据相关证据,或被推定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窃取。”
胡磊律师认为,李姓老人偷拿蔬菜批发店钱款的事实行为已完成,属于犯罪既遂,其本人、家属退还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老人偷拿钱款金额至少达到了两万余元,已经接近职务侵占罪三万元的入刑门槛,无论其是否退还赃款,其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应当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胡磊律师建议,李姓老人及家属应当积极同店主联系,在退赃的基础上诚恳向店主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宽大处理,“老人未到75岁,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店主必要时可以依法向警方报案,寻求法律帮助。”
不到100元的物品和不到3分钟的“探店”,结束了大学生张文(化名)的大学生涯。
因在便利店偷了东西,张文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被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处罚决定。他同时为此事被学校开除。而张文坚持表明了自己是忘记付款,而非盗窃。
9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大学生张文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公安局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长李先生的报案。李先生称其店内有物品失窃。民警很快调取了该店的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案发三天前的21时36分,一年轻人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一阵踱步,抬头看了看四周,见店员不在身边,便伸手将货架上的一包零食放进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钟里,他先后将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包袋中,还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们遮上一遮,总计“挑选”了价值89.9元的10件商品。
直到21时39分,他再次抬头张望了一下店员的位置,发现没人注意到他,瞥了眼电子设备屏幕,带着没有付款的商品,径直离开了便利店。
由于案发当时,便利店并无另外的顾客进出,只有几位忙于盘点和理货的店员与工人在店内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据视频中提供的线索锁定了目标。
当日,张文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来到某区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其有盗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当日对张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载明:张文在便利店内实施了盗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关于“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或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天后,不服不予处罚决定的张文向某区政府提出复议。他觉得自身当时仅仅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某区公安分局对他的行为定性有误。与此同时,学校因他涉嫌违纪开除了他的学籍(此案在另案诉讼中)。之后,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张文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文在学校教师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陈述案情,询问笔录上具有本人签字确认,应当对其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确认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考虑后对张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张文表示,当晚只是急着赶回学校,忘了付钱,后来忙着参加学校活动忘记了这个事情,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盗窃,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文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文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逝去三天,其间,张文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文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文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文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荆向丽指出,本案中张文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又具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行为人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法定事由的,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行为人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因符合法定事由不予行政处罚的,并不等于其行为不违法或者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